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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5:06
来源:本站
《公益捐赠抵税指引》(个人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注:公益捐赠“抵税”,实际上捐赠额“抵”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捐款汇总捐赠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凭取得的汇总捐赠票据,附上加盖公益性社会组织印章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前扣除依据。)
受捐单位名称:鹤山市慈善会
社会信用代码:51440784770983779G
捐赠凭证号:捐赠票据上面的“票据号码”
扣除比例:100%
转自: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