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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慈善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

2023-03-29 00:00

来源:本站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中的重要补充作用,缓解贫困人员的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台山市慈善会章程(2019)》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二条 慈善救助坚持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慈善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同一对象年度内原则上只获一次救助。

第五条 慈善救助适用于:

(一)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居住在台山市且暂时陷入困境自身无法克服的外地户籍人口、外籍人员,其困难发生地在台山市辖区范围,符合台山市慈善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二章 救助项目

第一节 慈善医疗救助

第六条 慈善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二)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的家庭财产状况在参照我市现行低保政策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及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原则上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2、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的低保标准;

3、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产权商铺。家庭成员总计已拥有1套(栋)产权房屋,同时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4、名下拥有汽车不超过1辆,但拥有车龄10年以下排气量为2.0升小汽车、黄牌客车、货车视为超标。

5、名下均无商事登记信息。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不含专营高档烟酒、奢侈品)除外。

 

第七条 慈善医疗救助标准

(一)慈善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个人需要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期间医疗机构指定的非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的必须药品)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扣减社会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医疗救助政策性补助、商业保险赔付后,剩下个人自付部分按不超过50%进行救助,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0元。

对已获得慈善临时急难型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后续治疗自付合规费用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再申请一次慈善医疗救助。

(二)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由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组成)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最高额不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

第八条 慈善医疗救助申请

凡认为符合本办法救助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台山市慈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含家庭成员)复印件;

(二)申请慈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三)申请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属于法定劳动年龄的需提供务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有村(居)分红的需提供村居股份分红证明;

(五)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需提交低保证、特困证、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复印件,孤儿、残疾人需提交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收费明细清单、医疗收费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八) 参加商业保险理赔的报销情况凭证;

(九)申请人(家属)开户银行账号复印件;

(十)申请公示情况表和家庭情况说明(镇(街)、村(居)委会加具意见)。

(十一)申请人相关情况照片2至5张。

(十二)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慈善医疗救助审核审批

(一)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生活必需支出情况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

(二)镇(街)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相关材料报送市慈善会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当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慈善会自收到镇(街)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救助的,按程序发放救助金。不予批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慈善危房改造救助

第十条 慈善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在农村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因自然灾害、年久失修等因素造成房屋倒损的本市户籍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孤儿。

(二)下列情形不予资助

1、对已经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危房改造全额资助的家庭;

2、低收入家庭中属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家庭;

3、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年龄较大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第十一条 慈善危房改造救助标准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资金以自筹为主,慈善资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一)住房倒塌或拆除重建的每个家庭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二)住房严重损坏需维修的每个家庭最高救助限额10000元。

第十二条 慈善危房改造方式及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以自建、自修为主。在参照省、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第十三条 慈善危房改造救助申请受理

凡符合本办法资助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台山市慈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复印件;

(三)危房重建或维修工程预算表。

(四)申请公示情况表和家庭情况说明(镇(街)、村(居)委会加具意见)。

(五)申请人(家属)开户银行账号复印件;

(六)申请人相关情况照片3至5张(包含在相同的位置上拍摄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照片各一张)。

(七)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表(竣工后报送)。

(八)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慈善危房改造救助审核审批

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生活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并拍照危房改造前照片,符合资助条件的,加具意见后将申请相关材料报送市慈善会审批。

市慈善会自收到镇(街)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其重建或维修房屋资助。

第十五条 慈善危房改造救助资金划拨及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由镇(街)负责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工程建设资金由市慈善会按程序划拨资助对象个人账户。危房改造竣工后,由镇(街)负责组织验收,并将竣工后照片上报,市慈善会进行抽查验收。

第三节 慈善助学

第十六条 慈善助学对象

(一)我市在册在读的孤儿和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中应届初中毕业继续升读高中(中职)的学生;

(二)我市在册在读的孤儿和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中应届高中毕业继续升读大学(含大专、本科)的学生;

(三)突发事件困难家庭中就学对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救助范围:

1、申请人停学、休学、中途退学或毕业的;

2、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3、其他不应当给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七条 慈善助学标准

(一)初中升高中的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

(二)高中升大学的每人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困难家庭中如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相关帮扶后仍需帮扶就学的,就读幼儿园、高中的每学期救助3000元,就读中专、大学的每学期救助5000元,直至正常生产、生活后解除此项救助。

第十八条 慈善助学申请受理

慈善助学工作原则上在每年7月至8月受理助学申请。凡符合本办法助学条件的家庭,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填写《台山市困难家庭学生慈善助学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申请人本人页)复印件;

(二)招生考试机构核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应届初中毕业继续升读高中(中职)的学生若无录取通知书的提交入学注册收据复印件);

(三)低保证或儿童福利证复印件(若无儿童福利证的提交市民政局福利股出具的证明);

(四)申请人(家属)开户银行账号复印件;

(五)家庭情况说明(镇(街)、村(居)委会加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慈善助学审核审批

镇(街)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初步助学名单,加具意见后将申请相关材料报送市慈善会审批。

市慈善会自收到镇(街)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确认通过的,按程序发放助学金。

第四节 慈善临时救助

第二十条 慈善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慈善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收入家庭、困难的残疾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城乡居民。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具有规律性需长期治疗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中的其他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状况需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包括:

1、经各类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帮扶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

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及其他社会帮扶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3、政府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慈善临时救助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根据实际情况一般给予不超过5000元临时救助,救助限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二条 慈善临时救助申请

凡认为符合本办法救助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台山市慈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相关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含家庭成员)复印件;

(二)申请慈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三)申请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属于法定劳动年龄的需提供务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有村(居)分红的需提供村居股份分红证明;

(五)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需提交低保证、特困证、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复印件,孤儿、残疾人需提交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七) 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生活困难的,需提供子女学籍及教育支出相关证明;

(八)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发票原件、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原件;

(九)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十)参加商业保险理赔的报销情况凭证;

(十一)申请人(家属)开户银行账号复印件;

(十二)申请公示情况表和家庭情况说明(镇(街)、村(居)委会加具意见)。

(十三)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慈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

(一)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生活必需支出情况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

(二)镇(街)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相关材料报送市慈善会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当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慈善会自收到镇(街)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救助的,按程序发放救助金。不予批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骗取慈善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追回之前骗取的救助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3年3月29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台山市慈善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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